本报讯临近年关,正是劳资纠纷的高发时期。近年来,劳动者维权的意识正在逐步提高,但不是所有对权益的“捍卫”都合法合规。日前,记者从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了解到这么一件案例。
市民张某系甲公司区域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起,由于甲公司劳资专员的工作疏忽,在计算张某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出现错误,导致每月多扣其工资144元。至2018年5月,公司才发现这一失误,主动同张某沟通并返还了全部多扣的工资。
张某对此仍表示不满,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共计104000元。
仲裁专家表示,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误扣的工资已返还,劳动者还能否享受补偿?最后,仲裁委经审理认定,甲公司在多扣工资一事上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发现错误后积极返还,不应认定为欠薪情形,故对张某主张的请求不予支持。仲裁专家解释说,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注意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支付期限及金额而故意拖延或扣减。
记者 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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