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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随着近期芜湖市“套路贷”案件的陆续开庭审理,不少市民都熟悉了一个词——“砍头息”。出借人在实际出借资金前将利息在出借的资金中预先扣除,将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借给对方,这种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借贷方式被形象地称为“砍头息”。而记者了解道,在普通民间借贷中也存在着不少借贷双方约定“砍头息”的情况,那么一旦发生借贷纠纷,“砍头息”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呢?
记者从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了解到,近日该法庭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据法官助理闫尚昆介绍,本案当事人孙龙、陈燕(均为化名)二人之前素不相识。今年1月5日,孙龙因周转资金需要,通过中间人介绍,向陈燕借款30000元。孙、陈二人商量,该笔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4400元需预先扣除。双方口头商定后,陈燕随即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25600元汇给孙龙,孙龙收到借款后于当天向陈燕出具一张30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陈燕多次向孙龙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孙龙按照借条上的30000偿还借款。
汤沟法庭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达成借款合意外,出借人还应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合同方能成立,因此借款金额应根据实际交付的金额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孙龙向陈燕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但陈燕在出借借款时将利息4400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法庭认为这笔借款应按实际交付借款数额认定为25600元,故判决孙龙偿还陈燕借款25600元。
闫尚昆表示,本案的借贷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实践中,出借人往往利用地位优势,要求借款人支付“砍头息”,这种做法,一方面减少了出借人交付资金的金额,变相提高了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规避了法律关于最高利率限额的规定。另一方面,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款项少于合同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对“砍头息”这一做法予以明确禁止。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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