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旻)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芜湖市最新发布通告,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自12月20日起实施。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禁用区划定范围为芜湖市市区。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不含获得公安行驶号牌的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通告规定,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气动工程机械。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通告还对各类施工工地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进口、销售不能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情况的处罚和责任部门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应急、抢险工程等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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