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沈宫石)12月11日下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12跨省污染长江环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黄冠群等1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长江铜陵段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以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对被告人黄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判令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对因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在各自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后,宝勋公司、黄冠群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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