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一朋友朱某在芜湖市农业银行、徽商银行、光大银行、扬子银行先后申办四张信用卡,轮番使用,截至2018年5月共透支105000元。中间银行多次打电话催其还款,朱某都没当回事,想着信用卡就是用来透支的,等手头宽裕了再还钱。今年11月,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银行发函告知朱某,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再不归还信用卡,银行准备到公安机关报案。请问:朱某的这种行为是恶意透支么?透支信用卡还不起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信用卡是允许透支的,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其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但透支行为又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按时还款,或持卡人虽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自动归还的行为。
关于恶意透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解释还对犯罪数额作出了规定。本案中,朱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构成恶意透支,且数额无论是上述“解释”规定的一万元作为较大的起点,还是刚刚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解释”修改的决定中规定的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朱某都将构成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朱某的行为属于第四种“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朱某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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