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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当房价上涨时,不少人都抱着投机的心思投入到炒房市场当中,一些人为了规避国家购房政策,不惜采取“借名买房”的险招,然而这冒险之举,一不留神就会赔了钱财又赔房。
近日,经开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刘某甲诉茅某甲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原因是刘某甲认为茅某甲一直强住在其所有的房屋内,要求其腾房,但遭到拒绝。该案受理后,法院立即联系了茅某甲,茅某甲认为房屋系其儿子茅某乙所有,其房屋拆迁后,将拆迁款支付给了儿子并口头约定该房屋交给茅某甲居住。
茅某乙基于上述情况,也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诉称房屋系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借名所购,刘某甲是其前妻刘某乙的弟弟,首付款系茅某乙所支付,且支付给刘某甲200000元补偿费,现要求法院判决刘某甲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到茅某乙名下,并归还支付的补偿款200000元。
这样一起看上去错综复杂的案件究竟孰是孰非呢?经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9日,被告刘某甲与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刘某甲购买凤凰城小区某室房屋,被告刘某甲在该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处签字。同时其与银行签订了住房贷款合同,户名为刘某甲。
自2016年12月20日原告茅某乙向被告刘某甲银行账户汇款200000元,同时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共分九次向被告刘某甲银行账户汇款,每笔2000元,合计18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茅某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向银行调取涉案房屋首付款支付明细,经调查银行回执确认未查询到这笔款项。
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到本案,原告茅某乙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刘某甲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原、被告之间无借名买房书面协议;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就借名买房达成口头协议;原告诉称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系原告支付也未能举证充分予以证明,原告仅凭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11月24日十次向被告刘某甲账户转账记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案原告茅某乙要求被告刘某甲将房屋过户原告名下,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茅某乙向被告刘某甲账户汇款200000元的问题。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该200000元性质存在争议,且与本案主诉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茅某乙可另案进行主张。
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茅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顾娅 安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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