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交车的行车安全人人有责记者 吴安亚 摄
本报讯2015年6月4日,芜湖一辆公交车上,女乘客齐某与司机周某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齐某冲到驾驶室,殴打周某,导致车辆行驶方向失控。公交车冲入路旁一家家具城停车场内,撞上三辆轿车。事后,司机和乘客都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底,男子江某因一辆公交车起步后未搭载他,乘出租沿该公交车行驶的路线,追了四站,在其进站后冲上公交车,挥动拳头打了司机。在民警一番教育后,江某诚恳进行了道歉,并赔付了司机2500元。
这是近3年来发生在芜湖的两起公交车事件。昨日,记者从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和芜湖交警支队获悉,除了2015年的那起事件,芜湖没有再发生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司乘争执、导致危险的情况。
那么,真的遇上这种情况,我们又该怎么做呢?镜湖公安分局的宋子明警官建议,首先要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作为普通乘客,可以将矛盾双方分开,条件允许情况下靠边停车,再慢慢解决此事。”芜湖交警支队秩序科的洪科长则表示,“每个普通乘车人都应有这样的意识,首先自己不能成为情绪失控者。看到有别人向司机动手,无论从道德上、常识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出手制止,隔开双方。无论任何事情,都要先停车再处理,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任何拉扯,保证行车安全是第一位的。”
最后记者注意到,重庆事故调查结果提到“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向的正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位警官提醒,市民勿因一时的愤怒做出违法犯罪之举,更要保有公德心和见义勇为之心,维护公交车的行车安全人人有责。
记者 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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