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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芜湖市一起典型的骗贷案件宣判。记者获悉,被告人汤某某伙同周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来芜湖注册成立芜湖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其后邀集福建同乡或朋友徐某、张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连某某、周某某、杨某等人,在芜湖市注册成立了7个公司。其后,被告人汤某某及周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伙同上述公司以虚假的钢材购货合同,以芜湖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且以芜湖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作抵押,多次从某银行芜湖分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案发后,鸠江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汤某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鸠江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汤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汤某某未上诉。
据检察官介绍,骗取贷款、汇票承兑、金融票证犯罪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故意犯罪,直接的结果就是造成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损失,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关系到金融安全。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告人汤某某等人利用单位名义,形成共同犯罪的团伙,表面上打着投资的名义,实际上根本不从事真正的交易和贸易,而是用虚假的贸易合同为幌子,直接从银行骗取贷款,贷款到期后再骗取承兑汇票,或者再骗取国内信用证,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顾娅 王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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