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登记的公司住所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芜工商企注撤字[2018]2号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
经立案调查,你单位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股东签字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行为。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芜工商撤听告字(2018)第201号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安徽金饭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的设立登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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