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芜湖某科技公司员工,工作期间,该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王某工资。2017年12月,王某向芜湖市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调解,芜湖某科技公司同意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王某工资6569元。
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向芜湖市鸠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经过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线下调查过程中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已停止经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系姚某独资企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通过财产调查,仅冻结到姚某银行账户余额300多元,未发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对姚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财产调查情况、执行经过告知申请人,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本案的被执行人芜湖某科技公司已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从而导致“执行不能”。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等强制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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