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吗?很多人不知道,在大量执行案件中,很多被执行人要么企业倒闭,负债累累;要么家徒四壁,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就叫做“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了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的通例。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终本”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还会每6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何防范或降低“执行不能”情形的出现?法院提示社会公众:一是在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配合法院工作,以便法院及时有效地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控制;三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前充分考虑到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最近,芜湖、马鞍山等地法院发布了一批“执行不能”典型案件,引导社会正确区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呼吁理性认识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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