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代驾平台的司机陈甲为帮助私下接单的同事陈乙减轻赔偿责任,出于让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目的,报案后向交警部门谎称其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却不料冒名顶替的行为被拆穿,陈乙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反而加重了陈乙的赔偿责任,最终耍“小聪明”反而酿成“苦果”。
据经开区法院法官汤峻崎介绍,2017年5月的一天,案外人徐某通过某公司管理的网络代驾平台,网络预约了陈甲作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陈甲得知徐某需要3名代驾司机后,电话通知包括陈乙在内的另外两名某公司的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陈乙到场后,未登录网络代驾平台接单,直接提供代驾服务,驾驶被告钟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银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湖北路与武夷山路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报案后,陈甲自认为其系通过网络代驾平台接单,系代驾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在事故现场顶替陈乙,向出警至现场的警察谎称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和陈乙一起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
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戳穿了陈甲的谎言,认为陈乙在事故发生后,让他人顶替其驾驶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住院后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并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
2018年4月16日,经开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陈甲、陈乙作为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试图通过顶包行为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陈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亦存在过错,应当自负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侵权情节及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保险范围外王某的剩余损失,由被告陈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8000余元。
庭审中,被告陈甲、陈乙辩称“陈乙并不存在逃逸行为”。法官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但本起事故发生后,陈乙没有及时向出警的交通警察报告真实情况,而是默许陈甲冒充车辆驾驶人,有违诚信原则,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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