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朋友小朱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因效益不好,经常被拖欠奖金,小朱遂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小朱的辞职申请并结算了工资。但小朱觉得自己是因为公司拖欠其工资而被迫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小朱是主动辞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向小朱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公司应当向小朱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这时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即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综上,小朱虽然是主动提出辞职的,但是辞职原因是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向小朱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
新闻推荐
法院判决了,为何不能执行? 芜湖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芜湖市中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18年1月1日至8月23日,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15584件(新收14088件),同比增长30.21...
芜湖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芜湖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