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陶明北位于蜻蜓湖水域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共约16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本机关于2018年8月8日对陶明北依法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经)城管(规划)限拆[2018]2号,责令陶明北于2018年8月23日前自行拆除。陶明北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陶明北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蜻蜓湖水域附近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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