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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08-21 11:39   https://www.yybnet.net/

芜工商听告字(2018)第213号

弋江区酒海烟酒商行(经营者:陈永雨):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销售混淆商品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据你陈述,你于2018年7月18日从上门推销人员韩伟(13838577808)处购进200箱(规格:1.25L×6瓶)“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销售52箱,自己喝了24箱(因无法提供有关证据,故无法认定)。购进价24元/箱,销售价26元/箱,无销售票据,无标价。你的违法经营额5200元。被我局扣押的124箱“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以迷彩背景作为产品整体背景,正面有盾形标识,盾形标识里上面为“五个人拿着枪”、中间为“星河战队”字样、下面为半圆形“正宗生榨 六个五角星 海南原浆”字样及图形,盾形标识下方有“生榨”、“椰子汁”、“椰子汁饮料”等字样,上述字样排列方式与“ ”注册商标及举报人生产的“特种兵”椰子汁外包装高度相似。

另查明,你因销售混淆商品于2018年3月12日被我局行政处罚。

你销售的标称由海南椰之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其包装、装潢等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外观、包装装潢、颜色近似。其包装装潢不仅没有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还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是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或者与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混淆。

你销售“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拟处罚如下:一、没收“星河战队”生榨椰子汁124箱(规格:1.25L×6瓶); 罚款20800元。二、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芜工商听告字(2018)第2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维利 梁建军 电话:0553-586086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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