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姝君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李萌)芜湖男子卢某通过某货运公司运输了三箱服装,后货物丢失,男子要求按照货物原价赔偿,货运公司却只愿赔偿10倍运费,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7月3日记者获悉,因卢某托运前未选择保价,中院二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判决货运公司只需赔偿10倍运费。
近日,卢某因三箱服装需要托运,就找到了某运输公司,公司员工上门办理了快递手续并填写了货物运单,随后卢某支付了45元运费。在运输过程中,公司将这批货物丢失,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卢某表示,货运公司应该按照三箱服装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货运公司称,卢某在托运前未选择保价运输,公司在托运须知里已注明,未办理保价运输一旦在运输中出现丢失或损坏等造成损失的,最多按该件运费的10倍赔偿。
■法官说法 无法证明托运货物实际价值
法院一审时认定服装确实丢失,只是丢失的服装价值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卢某以售价主张货物损失,存在不妥不予支持,判决货运公司赔偿10倍运费,也就是450元。随后卢某上诉至芜湖中院。二审合议庭认为,运单上并未载明托运货物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卢某无法证明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运单托运须知中涉及保价的内容虽属格式条款,但并未限制托运人的选择权,托运人有权选择保价或不保价,承运人则以是否保价为依据,收取不同的运费,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未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也符合行业惯例以及等价有偿、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该格式条款应为有效条款,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焦点三
通过货运公司运输货物,货物丢失没有保价,货运公司只需赔偿10倍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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