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芜湖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维护考生利益,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芜湖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三、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五、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六、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七、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特此公告。
芜湖市文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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