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萌/文余红霞/图)芜湖一男子借款65万并找其哥哥担保,因无力偿还哥哥代其归还后,将弟弟和弟媳诉至法院,弟媳感觉不理解,称丈夫借款与自己无关。 6月27日记者从芜湖三山区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判决妻子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芜湖男子杨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 2013年3月,杨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65万元用于购酒,杨某之兄长(以下称杨兄长)为上述借款本息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杨某无力偿还,致杨兄长履行保证责任,代其归还贷款本息664400元。近日杨兄长诉至三山区法院,向杨某、高某追偿借款本息664400元。杨某对杨兄长之诉请无异议,但高某认为案涉借款系杨某个人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且杨某的其他债务经法院认定也均由杨某个人承担,请求驳回对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兄长要求高某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从高某与杨某共同向银行出具的《承诺函》可以看出,被告高某对于涉案借款知情,且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借款应视为被告杨某与高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杨兄长的该主张亦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出具“承诺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对案涉借款依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判决高某与杨某共同偿还杨兄长代偿款664400元。
法官说法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应区别对待
法官表示,自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将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再一次推上了台前,夫妻关系中非举债人一方也因此而受益。然而,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司法解释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即为“共债共签”。对于“共债共签”的理解,并不仅仅指在债务形成之时的签名,而是理解为针对同一债务中,夫妻双方均签署过确认债务的书面材料,不仅包括事后追认,也应包括事前的确认。本案中,虽然高某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名,但其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已经通过出具“承诺书”的形式,明确表示对杨某该笔借款的知情,且愿意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视其与杨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由此,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焦点
弟弟借款找哥哥担保,因无力偿还哥哥代其归还后,将弟弟和弟媳诉至法院,弟媳称与自己无关,法院该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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