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旻)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最新发布通知,根据《关于调整市区职工生育保险经办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公布了职工生育保险并发症、合并症支付范围,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新规5月1日起施行,市辖四县可参照执行。 按照最新规定,参保人员(含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期间发生以下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列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前置胎盘出血伴输血、胎盘早剥伴输血、胎盘边缘血窦破裂伴输血、胎膜早破(≤34周)伴严重感染、重度妊娠肝内胆汁淤积症、产后出血伴输血、产褥感染、妊娠急性脂肪肝、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妊娠合并心脏病(心功能Ⅲ级及以上)、剖腹产合并子宫肌瘤或附件手术、妊娠合并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妊娠合并危急重症(已下达病重或病危通知书)、妊娠合并甲亢危象、Ⅲ-Ⅳ度会阴撕裂伤。 生育并发症、合并症支付范围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进行调整。通知要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生育并发症、合并症诊断标准和支付范围,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真实、详细、规范、及时做好病案记录,按规定在生育保险结算系统内录入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相关信息。并强调,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的审核,按协议规定及时结算拨付生育医疗费用。对经审核,不符合诊断标准和支付范围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要求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和经办管理调整的宣传,积极推进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发放持卡结算工作,不断提升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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