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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芜工商处字[2018]34号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04-27 10:54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芜工商处字[2018]34号

当事人:吴发金;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东井宫村后潮27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5178。

2018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奥体会展中心农产品交易会进行了检查,在当事人的摊位上发现“原浆”白酒87箱,涉嫌与古井贡酒的系列白酒包装装潢近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2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物品是2018年1月份从合肥曹冲市场诚信酒业购进,共购进87箱,销价统一100元/箱,无进销货票据。根据现场标价“100元/箱,厂家直销”,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8700元。另查明,被我局扣押的“原浆”白酒酒盒外观整体呈紫红色,正面中间突出“原浆”字样,下面标有“浓香型白酒”字样,最下方标有“中国古井镇安徽”字样,酒瓶整体呈黑色外观、圆形形状,正面突出“原浆”字样,与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外包装、装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白酒与古井贡牌年份原浆白酒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混淆。

当事人上述销售违法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原浆”白酒共计87箱; 罚款17400元。二、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行赭山支行缴纳罚款(帐号:1307023029024958820;帐户: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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