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昨日上午9时,蚌埠中院对芜湖市原副市长洪建平受贿案一审作出宣判,被告人洪建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万余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2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3年,被告人洪建平利用其担任芜湖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兼任安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副总经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被告人洪建平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法院认为,洪建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他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又鉴于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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