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芜湖市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市范围内下列地点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
(五)输、变电设施;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军事设施;
(八)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九)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5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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