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0日,丁方排、丁恩平家庭因拆迁而得到安置房两套。2016年,经丁方青介绍,杨有道与丁恩平、许小妹、洪训伟、丁秀秀、姚金兰(丁方排妻子)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中一套出售给杨有道,姚金兰代丁方排在合同上签字。这期间,姚金兰与丁方排一起居住在建筑工地的工棚内。同年7月17日,杨有道交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丁恩平、许小妹出具收条、清空房屋并交付房屋钥匙。随后,杨有道接收房屋、装修并入住。2017年3月3日,丁方排以安置房买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以及案涉房屋为其夫妻所有,丁方排未在合同上签名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案涉《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裁判结果
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记载,案涉房屋应为丁方排等七人共有。关于安置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第一,法律没有禁止拆迁安置房流通,诉争合同不因为标的是拆迁安置房而无效;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并非针对买卖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转让不动产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第三,杨有道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卖方提供了拆迁安置协议,并要求卖方家庭全部人员在合同上签字,由于丁方排不会写字,而由其妻子姚金兰代签。杨有道有理由认为姚金兰代签行为得到丁方排的授权。杨有道购买该房屋也根据市场价格支付了全部的价款,并装修入住。综上,依法驳回丁方排诉请。丁方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芜湖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拆迁安置房越来越多,安置房交易也日趋频繁。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很多安置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导致买卖双方交易时买卖合同只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及时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同时由于安置房一般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交易中双方参与人员众多,买卖合同中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瑕疵。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行情火爆,安置房价格也水涨船高。一些卖家开始有了悔卖心理,由此产生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增多趋势。本案判决确认了安置房的交易性质,明确了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明确了构成善意买受人的条件,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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