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不管父母关系如何,孩子永远是父母不变的牵挂。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近日,镜湖区法院一次探视权执行活动在芜湖市某小区居民楼下温馨进行。当两岁多的孩子出现在蔡先生面前时,他欣喜地抱起宝宝,亲了又亲,舍不得放下,父子难舍的亲情让小区居民为之动容。
据镜湖区法院执行法官杨运新介绍,蔡先生与前妻汤女士于去年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判归汤女士抚养,蔡先生可定期探视。可就因探视孩子,双方亲友发生了纠纷,蔡先生希望探视孩子却被拒绝,想看孩子成了蔡先生的一块心病。
想念孩子却不得见,无奈之下,蔡先生向镜湖区法院申请执行。法官经过几番电话联系,汤女士终于同意探视孩子,确定周日下午三点在汤女士家楼下见面。
当日下午,执行法官准时陪同蔡先生一起到了汤女士家楼下。孩子由外婆抱下楼。由于长时间未见到爸爸,孩子刚见到爸爸时还很怯生,一个劲往外婆怀里躲。蔡先生将孩子拥进怀里,在脸上亲个不停,不停地对孩子说,爸爸真的好想你。过了一会儿,父子就亲昵起来。温馨的探视活动持续了半个多小时。蔡先生说,看到朝思暮想的孩子过得好,自己心里就踏实了。对法官放弃休息时间陪同自己来看孩子,十分感激。
面对着双方仍为上次的争执而互相指责,执行法官劝导双方要心平气和面对分歧,多为孩子成长考虑,遇事多沟通协商,不要在孩子面前吵闹,以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
法官表示,法律规定探视权的意义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探视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视权,那么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权利。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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