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法院对李林海等被告人集资诈骗案件高度重视,该案由镜湖区法院副院长晏行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晏行峰副院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阅大量案件资料,发现此类以中老年人为行骗对象的集资诈骗案件,存在着新的特点,对此他给出了分析和防控对策。
非法集资犯罪呈现新特点
“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合法机构为掩饰是此类案件的首要特征。”晏行峰表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大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集资活动,以支付高利息、高红利为诱饵,以合法注册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掩护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以达到大肆收敛钱财的目的。
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犯罪分子利用他们辨别能力较低的特点,用小恩小惠,诸如送鸡蛋、牛奶等方式游说被害人投资。此类案件涉及面较广,受害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一般直到犯罪分子人去楼空才案发,群众投资款很难追回,经济损失严重。
诈骗团伙作案呈现出分工明确、跨区域作案突出、手段不断翻新的特点。跨区域作案资金流动转移很快,往往在一地诈骗得逞,迅速逃离。集资名头从投资种植基地、加盟养殖业到生态旅游、环保项目等社会新兴行业概念,什么流行打什么名头,让人防不胜防。
打击集资诈骗案件面临困难
晏行峰认为,目前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投融资渠道不顺畅,加之中老年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防范心理,对非法集资者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抱着“一夜致富”的念头,让诈骗分子乘虚而入。 实践中,对集资诈骗的打击面临诸多困难:一是案件定性困难,集资诈骗一般以合法外衣做掩护,有些是合法成立的公司,容易与经济纠纷相混淆,罪与非罪难以界定。二是取证追缴难。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账目凭证五花八门,加之部分受骗人员希望犯罪嫌疑人能“出来”还钱,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这些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日常工作中,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基本数据资源不共享,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赃款,这都会导致追缴赃款线索中断,给追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应对集资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针对以上特点和形成原因,晏行峰认为,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以案说法,提高社会公众投资防范意识。对可能发生非法集资的业务领域和区域,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排查,特别是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相互通报。
应当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各级公安、工商、税务和银监、证监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会商机制,促进金融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间的有序衔接,做到对集资诈骗案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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