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朝居老面馆”是芜湖本地著名餐饮品牌,在本地享有较高声誉和广泛知名度。“六朝居”老面馆虽然经营得红红火火,而自2015年开始,“六朝居”陷入了商标纠纷。当事人王某某与陈某某就“六朝居”商标权的归属产生争议。
近日,“六朝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到芜湖市中院,分别将两面锦旗送到芜湖中院民三庭法官的手中,感谢市中院经过多方努力成功化解了双方纠纷,最终取得满意的结果。
两份转让协议让“六朝居”陷入纠纷
经法院查明: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者为陈金桢。1973年12月18日,陈金桢与本案当事人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王某某系再婚,宋某某系王某某长子。
六朝居老面馆分别于2002年3月、2008年7月,经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了第1735922号图文组合商标以及第4389013号文字商标。2014年6月23日、2014年6月30日,陈金桢在芜湖市法信公证处办理了两份《声明书》的公证,其主要内容为,陈金桢自愿将其拥有的第4389013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735922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当事人陈某某,陈金桢在两份《声明书》上签字并加盖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的公章。2014年8月11日,陈某某依据上述两份经公证的声明,向商标局申请转让这两个注册商标。
而在2014年8月31日,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陈金桢又与宋某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载明陈金桢将其经营的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自愿转让给宋某某经营,所有债权债务由宋某某负责。2015年3月27日,宋某某向商标局申请转让第1735922号和第4389013号注册商标。
经鉴定,案涉陈金桢的签名以及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的印章均是真实的。现陈某某及宋某某均主张享有案涉两个商标的所有权,遂发生争议。王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某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经公证的两份转让案涉注册商标的《声明书》,陈某某立即停止使用“六朝居老面馆”名称等多项诉讼请求。
商标纠纷品牌受害多方调解得双赢
本案因涉及到鉴定、评估商标价值等复杂的程序,且双方争议较大,审理周期较长。一审判决撤销案涉的两项经公证的声明,判令陈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陈某某不服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二审立案后,市中院承办法官查阅原审卷宗,梳理相关案件事实,考虑到“六朝居”商标权的价值和影响力,如果这起商标权纠纷案持续下去,可能会对“六朝居老面馆”这块芜湖餐饮著名品牌带来损害,法官认为从诉讼效率以及双方利益角度出发,该案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调解,和则双赢。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邀请双方当事人到法院面对面协商,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充分考虑双方利益,提出各种可行的调解方案,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虽然双方就“六朝居”商标的归属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有一点共识,那就是都希望将“六朝居”品牌发扬光大。在承办法官的多方劝导下,宋某某认识到陈某某在经商方面经验丰富,由陈某某享有“六朝居”注册商标所有权,更有利于该品牌的发展,而陈某某考虑到照顾王某某的生活,也愿意给予一定补偿。调解从午后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多钟,但最终双方达成了由陈某某持有“六朝居”商标并一次性给付王某某补偿款,宋某某在生命存续期间可在芜湖市区的一个店里无偿使用案涉两个“六朝居”注册商标的协议。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这起案件的诉讼给他们彼此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所幸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解决了纠纷,他们对本案的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结合此案,承办法官表示,商标是商业竞争的利器,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随着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商标纠纷案件将不断涌现。本案的成功调解处理也为芜湖市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积累了经验。
顾娅 丁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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