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买来房屋,验收时却发现墙壁多处开裂、空鼓,面对这样“瑕疵”明显的房屋,业主要求购房款也得“打折”,业主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据承办法官吴杰健介绍,本案当事人黄某某和于某是新婚夫妇,两人于2015年1月向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6年8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黄某某和于某交付商品房,夫妻两人在验房时却发现新房墙壁多处开裂、空鼓,让人大失所望,因此拒绝接收房屋。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承诺,立即对房屋墙壁存在的开裂、空鼓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但经过三次修复的房屋墙壁依然存在开裂现象。据此,黄某某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降低房屋价款50000元。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于某与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房出卖方,有义务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芜湖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向黄某某、于某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现其交付的房屋存在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且质量问题尚处于保修期内,黄某某、于某可以继续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修复,如果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黄某某、于某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因此而产生的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可以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
对于黄某某二人向法院主张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降低房屋价款50000元的诉求,法官认为,影响房屋价款的因素众多,虽然其中包含房屋质量,但该因素不能对房屋价款起直接的决定作用,买受人购买房屋还会出于地理位置、交通便利、学校教育、升值空间等考虑,况且房屋的墙面开裂、空鼓能降低多少房屋价款也难以确定。据此,黄某某、于某因为房屋墙壁存在开裂、空鼓质量问题,向法院主张降低房屋价款,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房屋瑕疵,业主要求降价的诉求虽未获得法律支持,但是法官同时也提醒业主,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以本案为例,如果黄某某二人用证据可以证明房屋墙面的开裂与空鼓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其可以向法院主张与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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