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丈夫欠下债务,妻子是否一定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吴杰健分析法律条款后认为,如果丈夫是从事犯罪活动所欠下的债务,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妻子无需承担。
据介绍,2015年初,李某某租赁芜湖经开区某产业园房屋欲开设SPA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找到曹某参与经营,李某某与曹某共同出资5万余元用于会所装修。唐某某负责该会所的装修工作。2016年1月24日,李某某向唐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欠到唐某某装修款261000元”。2016年2月,曹某与李某某产生矛盾后离开该SPA会所。此后,李某某陆续归还唐某某装修款,至今尚欠装修款共计230000元。
2017年8月29日,芜湖经开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曹某系共同犯罪,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该刑事判决现已生效。庭审中,法院认定李某某与曹某系合伙关系,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妻子潘某某,是否应当对李某某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所负的装修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会所装修事务虽然发生于李某某与妻子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李某某进行会所装修,是为了组织卖淫活动,即使会所有所盈利,该获利也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而不能等同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获利,可以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的开支。因此,李某某为了进行犯罪活动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是其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与普通社会民众朴素的道德观念不相符合,更会对普通社会民众的价值观念产生错误引导。据此,芜湖经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曹某对唐某某的装修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某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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