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司机张某驾驶一辆满载有机肥的车辆,行驶至芜湖市沈巷镇某路段处右转弯时,车辆翻入路边河塘,有机肥落入鱼塘,产生的污染导致村民刘某养殖的鱼虾受损。芜湖市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判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刘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鱼塘主刘某称,该车在芜湖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保险公司得对其鱼塘损失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表示,刘某的损失系货物污染造成,并非车辆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第七条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刘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免赔。
法院意见为,张某驾驶受保车辆翻入鱼塘,致车上有机肥落入鱼塘,进而导致刘某鱼塘损失,而不是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单独的货物撒落造成的第三者损失。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与车辆用途,保险车辆用于货物运输为正常使用,而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生侧翻交通事故后,车载货物撒落是其直接后果,难以避免,车载货物撒落与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割裂来看。
法官认为,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车上货物撒落造成损失,是一个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终端的连续过程,由此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后果。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对刘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终结后,案件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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