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借条复印件是否能作为索要借款的凭据呢?近日,鸠江区法院沈巷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原告俞某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供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庭驳回了俞某的全部诉请。
据沈巷法庭法官刘慧介绍,2015年2月6日,被告郎某向俞某借款15000元,当时郎某口头承诺一年后偿还。但在还款期限届满时,郎某却迟迟未归还借款。俞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郎某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俞某仅向法庭提交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复印件用于支持其主张,但未提交借条原件供法庭核对。庭审中,被告郎某未到庭,法庭无法核实该借条复印件的真实性。
法官审理认为,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涉案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在本案中,原告俞某仅凭借条复印件不能作出独立判断,故法庭依法驳回了原告俞某的诉请。
承办法官提醒市民,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如果只有借条的复印件,无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欠款这一事实,借条复印件就丧失了证据效力,将会承担败诉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原件,以免发生纠纷时利益受损。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许静茹 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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