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男子在浴场包厢独自休息时,从床上摔下受伤,后其以浴场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同时自己睡梦中听到有人尖叫受到惊吓,浴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浴场索赔21万余元。近日,笔者从芜湖弋江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无过错,酌定被告分担原告相应损失20000元。
去年4月23日凌晨3时左右,原告李某前往芜湖一家浴场消费,后在浴场二楼包厢独自一人休息,结果不知为何从床上摔了下来。随后浴场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李某送至芜湖市中医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某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花费2万余元,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且二次手术拆除内固定物治疗费用约需1万元。事后李某表示,事发时自己听到女人尖叫受到惊吓,这才导致从床上摔下受伤。
因与浴场负责人张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近日李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所经营的浴场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在张某浴场进行消费过程中,张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受到惊吓,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就进行经营活动,但李某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现行法律对此亦没有相应规定。
此外张某从事经营活动,确实承担着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过该义务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此案中李某表示自己是在睡梦中听到女人尖叫,从而受到惊吓才从床上摔下,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且张某也无法合理预见到这种情况发生,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难以产生合理的注意义务,李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当天所在包厢的设施存在缺陷。
最终法院认为,要求张某预料到包厢内休息人员可能会在睡觉时从床上摔下,从而还要求其对相关人员履行危险警示义务,已经超出正常人的认知水平,超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张某在原告受伤后履行了救助义务,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故张某对李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
根据李某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酌定张某分担李某相应损失20000元。 张瑜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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