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
贾某某是芜湖一家个体火锅店的经营者,自2015年11月开始,在银湖北路某门面房开了一家火锅店。因为火锅店生意一直不景气。为了节约成本和给火锅味道提鲜,被告人贾某某和店长杨某、大厨韦某某三人商量合谋后,决定采用回收底料做成“老油”的方法经营。
自2016年2月至3月上旬期间,三人合伙将“老油”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先后共计制作“老油”200余斤,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
最新进展:
记者从鸠江区检察院获悉,由鸠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已于8月7日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外,三人均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记者 顾娅 实习生 许静茹 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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