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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好友“借名”买房 对方翻脸不过户“借名”买房,房子到底归谁?

来源:大江晚报 2017-07-17 01: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因自己上了银行征信“黑名单”无法办理购房按揭贷款,芜湖小伙小夏找来好友“代买房”,事后双方却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翻了脸”。对方拒绝过户,小夏傻了眼,这房子究竟归谁?近日,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房屋纠纷案件。

芜湖小伙小夏因信用卡严重逾期还款被银行拒绝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他看中一套二手房,心急想买,就找到其好友许某商议,以许某的名义帮自己购房。许某应小夏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交纳税款并办理了房产证。事后,二人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许某故意拖延不帮小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夏某的一再坚持下,许某向小夏出具了一张承诺书,承认房屋系代小夏购买。随着二人矛盾升级,许某明确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小夏名下。无奈之下,小夏遂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要求许某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小夏向法庭提交了许某签字的承诺书以及双方的对话录音等证据,虽然许某对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承办法官对小夏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原告小夏高兴不起来,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虽然达成了“借名”买房协议,被告许某也按照协议约定购买了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但双方之间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原告小夏不能根据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支持原告小夏依据“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则违背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故法院对原告小夏要求确认其享有诉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双方之间形成的“借名买房”协议仅仅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条件时,以完成物权变动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在原告小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的情况下,对其要求被告许某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夏的诉讼请求。 范德旺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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