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今不少市民喜欢前往休闲洗浴场所放松休息,如果不慎在洗浴场中摔伤,浴场究竟该不该担责呢?近日,弋江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浴场过夜发生意外,客户和店家因赔偿起纠纷的案件。
张某在芜湖市经营一家洗浴场。2016年4月23日凌晨3时,市民李某到该浴场进行消费,李某在一楼洗完澡遂至二楼包厢接受按摩服务后,独自一人在包厢内睡觉。大约5时许,李某自称听到一声尖叫,自己从梦中惊醒下床时滑倒致左腿受伤。浴场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李某送至医院救治。李某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并花费住院费20039.89元。经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二次手术治疗费用还需10000元。
李某的哥哥报案称,张某所经营的浴场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弟弟在张某浴场进行消费过程中,张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认为张某无证经营浴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即进行经营的行为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现行法律亦没有相应规定。张某从事浴场经营活动,承担着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李某后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称其在睡梦中听见女人的惨叫声,受到极度惊吓,自己完全在无意识状态下下床不慎摔伤。李某对于其是否受到外界惊扰,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于李某在浴场睡觉时从床上摔下,而张某无法合理预见到此种情况发生,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难以产生合理的注意义务,李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当天所在包厢的设施存在缺陷。张某在原告受伤后履行了救助义务,将其送至医院救治。故张某对李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根据李某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酌定张某分担李某相应损失20000元。 顾娅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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