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镜湖区法院获悉,4月13日上午,芜湖市首例“e租宝”案件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被告人翟某某、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余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隶属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电视广告、高铁广告等媒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肆吸收存款。2014年11月,被告人翟某某、崔某应聘到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奉公司指示,于2014年12月底在芜湖注册成立了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2015年10月,被告人翟某某又按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指示在芜湖成立了第二分公司。被告人翟某某、崔某在明知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芜湖分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未获得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对外吸收存款的情况下,招聘业务员在芜湖各大商场、超市、居民小区等处向社会大众推荐“e租宝”产品。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单位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300余万元,返还收益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返还本金共计人民币257万余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共涉及集资参与人500余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媒介、推介会、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损失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翟某某、崔某身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经理,在明知公司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具体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519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奚文君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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