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今不少年轻人在求职时,时常遇到用人单位提出入职要缴纳担保金等“霸王条款”。入职缴纳担保金是否合法?辞职时担保金不退还,该怎么办?近日,芜湖市经开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几年前,求职者小宋到一家中介公司求职时,用人单位要求他缴纳2000元的担保金。对方称缴纳担保金的目的是保证员工能自觉遵守与公司间的工作约定,如遵守公司规定、履行服务年限或保密条款等。小宋按照要求足额缴纳了。2014年10月,小宋与该中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小宋持入职时公司出具的收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退还其入职时向公司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对方未允。2017年1月,小宋找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结果仲裁委员会因申诉时效已过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小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中介公司退还2000元保证金。
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收取保证金时,并未明确何时退还,在与小宋解除劳动合同时也未明确是否退还及退还期限,故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以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起算,故本案并未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中介公司收取的所谓“保证金”,目的是保证员工能自觉遵守与公司间的工作约定,但为劳动关系设定的“担保”有违《劳动法》、《合同法》、《担保法》之精神,本身是无效的。且公司收取保证金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中介公司应退还在小宋入职时收取的2000元“保证金”。
法官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程序,如果未能实现其维权目的,劳动者不应灰心丧气,因为在这之后还有更强有力的诉讼程序能够充分保障法律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陈诚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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