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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未警示 二次事故致人死亡

来源:大江晚报 2017-04-10 06: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驾车撞倒行人后,司机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警示后车,保护现场,结果倒地的伤者因二次事故死亡,这样的悲剧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二次事故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

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点多,被告人孙某驾驶出租车载客行驶至凤凰城小区北岛路段时,碰撞到在该路段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倒地,头部等部位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随即下车查看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但是他并没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及时在事故现场放置警示标志以保护现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随后被害人黄某亲属陆续赶到事故现场。

5分钟后,温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该路段时,将在事故地点的孙某及其他四人撞倒。被害人黄某因前后两次碰撞,致其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四人有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对黄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温某对黄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本案是一起二次事故最终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两辆车对造成被害人死亡都具有混合过错。但被告人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在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没有及时在事故现场摆放警示标志以警示后车,以致几分钟后就发生二次事故。由此,被告人孙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俞泽迪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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