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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对消费者因地滑摔倒有责任吗?

来源:大江晚报 2017-04-06 06:00   https://www.yybnet.net/

咨询:去年11月2日,我和母亲一起到芜湖某大型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我在水产区购买海鲜,母亲经过水产区时因为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当时就无法爬起,后来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治疗,但是最终造成了身体的十级伤残。超市只给了1万元医药费,后拒绝赔偿。请问超市对于我母亲的摔伤有责任吗?到法院起诉超市能获得赔偿吗?

律师解答:有责任;法院会支持你母亲部分损失的赔偿请求。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规定的即因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而引起的“安保义务”,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超市作为人流量出入较大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尤为重要,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你母亲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存在过错,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你母亲是成年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地面湿滑应具备一定的常识和辨别能力,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的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诉至法院,法官会结合事实,综合衡量双方的过错,判令超市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答人:田小龙、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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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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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送服务2017-04-0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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