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让自家的牛肉制品更有“卖相”,芜湖市弋江区一家牛肉加工作坊竟然违规添加“双氧水”、片状氢氧化钠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记者从弋江区法院获悉,日前,弋江区法院宣判该院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坊主郑某、吴某夫妻二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吴某还收到了弋江区法院发出的首张“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弋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郑某、吴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某村经营牛肉产品加工作坊,并在生产加工的牛筋产品中掺入了工业用过氧化氢水溶液(双氧水)、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2016年3月23日,芜湖市弋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处了该加工作坊,当场查获了过氧化氢水溶液(双氧水)、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以及正在加工的牛筋323.45公斤。经检测,查获的牛筋产品中过氧化氢的残留量为38.6mg/kg,且过氧化氢水溶液(双氧水)不符合《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的国家标准。被告人郑某、吴某被移送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吴某在生产、加工牛筋食品的过程中,违法掺入工业用过氧化氢水溶液(双氧水)、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这两种物质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判决中对吴某的缓刑禁止令,是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禁止令制度作出规定以来,弋江区法院首例宣告禁止令的案件。“缓刑禁止令”是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缓刑考验期,采用的一种必须遵守的法纪性制约。如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情节严重的,法院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禁止令,可以避免犯罪人员再次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确保缓刑的适用效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顾娅 王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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