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洋 实习生 江敏学)近日,弋江区法院宣判该院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件被告人郑某、吴某夫妻二人在生产、加工食品的过程中,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被告人郑某、吴某在芜湖市弋江区某村内经营牛肉产品加工作坊,并在生产加工牛筋产品的过程中掺入工业用过的氧化氢水溶液、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2016年3月23日,弋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查获过氧化氢水溶液、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以及正在加工的牛筋323.45公斤。经检测,查获的牛筋产品中过氧化氢的残留量为38.6mg/kg。郑某、吴某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吴某在生产、加工食品的过程中,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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