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不少人都容易忽略风险,得了放贷的“小利”,却让自己本金“血本无归”。在巨额财富面前,也有曾经风光的成功人士丧失了理智,最终用非法所得铸就了人生的“枷锁”。日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芜湖市一起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判决。
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刘某,原来是芜湖市某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位风光无限的老总。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刘某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惑,分别向倪某某等共计三十九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733万元。
刘某将所借得的款项用于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用于支付其借款的利息及公司的经营,还购买了位于本市融汇中江广场及金玺商业广场多间写字楼。
其间,刘某共计归还了借款人本金近30万元,支付利息100余万元,实际造成损失600余万元。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刘某离开本市至宣城。后刘某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6年9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查封了刘某所有的位于本市的写字楼及房产。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733万元(其中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且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达5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承办法官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财产权利,也扰乱了国家金融信贷秩序。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单从打击罪犯的角度出发,还应与法制宣传教育同步,让“被害人”知法,让“被告人”守法。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从一位风光无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沦为现今的阶下囚,令人嗟叹。而本案中的三十九名被害人的遭遇虽然令人同情,但也应当反思自己为何轻易就为“小利”所诱惑。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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