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三人自制设备合伙去“电鱼”,却没想到因操作不当,导致一名同伴被电击中,丢了性命。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
2016年7月2日12时许,市民冯某与许某、俞某在镜湖区荆山街道附近一荒田水中合作使用电瓶捕鱼。冯某背负电瓶且手持连接电线的竹竿进行电鱼。在此过程中,因冯某疏忽大意,操作不当,没有及时将带有电流的竹竿抬起,也未关闭电源,导致同伴许某被电击中昏迷。冯某与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同伙俞某一起将许某送至医院抢救,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许某符合电击致死。
案发后,冯某及俞某于2016年10月一次性赔偿许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2.3万元,其中冯某赔偿27.3万元,俞某赔偿5万元,被害人许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冯某表示了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电鱼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近年来不少人喜欢用自制电鱼设备电鱼,不仅容易造成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还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以身犯险。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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