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联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芜湖宏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芜湖三联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三联公司”)与南陵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在我县投资设立年产5万吨玻璃器皿生产线,芜湖宏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宏森公司”)系根据投资合同约定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分别于2009年7月10日、2010年3月1日、2010年6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Ⅱ、补充协议Ⅲ。其中项目投资合同第五条第3目约定:乙方在约定建设期内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甲方书面批准可延期6个月,若延期期满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则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约定建设期满(含批准延期)的次月,并且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若延期期满后,未达到国家最低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出让的土地,乙方投资损失自行承担。同时芜湖三联公司及芜湖宏森公司至今未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且芜湖宏森公司的相关建筑材料因执行原因被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芜湖三联公司及芜湖宏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鉴于上述情形,南陵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签收之日,解除与芜湖三联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及2009年7月10日、2010年3月1日、2010年6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Ⅱ、补充协议Ⅲ。
以上内容,特此通知。
南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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