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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官如何为孤儿寡母主持公道

来源:合肥晚报 2014-11-21 16:16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光绪年间南陵县一寡妇告大伯霸占田产 判决文书记录下官司全过程

○最终判决书

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三月二十三日,南陵县知县张源溱接到了一份该县民妇秦翟氏的诉状:秦翟氏和儿子秦霖轩继承了二伯的遗产,但家中的大伯却认为这些遗产应该归他所有,多次威胁秦翟氏交出这些遗产,但最终知县为其主持了公道,判决这些遗产依旧归她所有,还罚夺田产的大伯代为插秧。这份民事诉状,至今依旧存放在安徽省档案馆中,从这些已经发黄的纸片上,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完整的在县衙门打官司的过程。

孤儿寡母

告大伯霸占田产

在安徽省档案馆,记者见到这份诉状,这是一份标准的清代晚期的诉状,对于研究历史非常有意义,前端印有竖写“状式”两个大字,其后面依次写着“做状人、歇家、保戳、写状人、经承、原差”等人的名字。预留的书写案情的空格为横14行,竖21行,可以写下294字。这份诉讼档案中,前一部分为“状式”部分,包括告状人的名称、居所及承办人、代书人的记录和预先雕好的用于书写案情的字格。

这份空格上,秦翟氏如此写下了她的诉讼内容:她的丈夫名叫秦钊,夫妻二人见二伯秦其章(秦钊的二哥)年老无妻,便收留二伯一起生活,让二伯秦其章跟着他们一起吃住多年。没想到前年丈夫秦钊去世,随后二伯秦其章也跟着去世。按照二伯去世前的遗嘱,二伯家中留下的自耕地、出租地、房屋、地基,归秦翟氏的儿子秦霖轩继承,进行经营,以偿还安葬秦钊、秦其章二人欠下的债务。并且秦翟氏在诉状中表示,按照祖训,面对这些遗产,她没有推辞。

没想到,这年春天,家中的大伯秦焕章(秦钊的大哥)妄图霸占二伯留下的这些田产、房屋,将她和十四岁的秦霖轩骗到南陵县奎镇一处偏僻的路边,用绳索捆住,百般谩骂,威逼她将田产交出。幸亏一位赶猪的老人从这条路路过,才救了这对孤儿寡母,但之后,大伯秦焕章并没有放弃对这些田产的索要,不许她耕种这些田地,以至于错过了当年春天的耕种期。

后来经过族人中的族长、监生、贡生等有名望的乡绅协调,要求秦焕章不要再去索要这些田产,并称这些是家中之事,并希望他们不要将这件事闹到公堂上去。在调解中,大伯也对霸占田产之事感到理亏,无言可对。但此事还没有结束,后来秦焕章又不断派家丁威胁她,让她交出田产,秦翟氏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此事。

知县一个月后

让差役调查此事

最后,秦翟氏在诉状的结尾如是写道:“愿天老爷监核作主,饬差提究,以救孤寡、以敦伦纪,公侯万代、结草上禀。”这里,秦翟氏的意思是,希望县太爷能够派出官差,查明此事,为其做主。

知县张源溱在接到诉状后,于当年的四月二十六日,发出了一张差饬,派遣衙役前往秦翟氏家所在的村子,与秦氏族长秦惟精一起,调查此事,并限定衙役三日内将调查结果交上来。

在差役对这起事件进行调查后,知县张源溱对此案进行了案情总结:在调查中,张知县派出的衙役给出了这样的调查结果,按照秦家叔祖在秦其章去世后的安排,将秦其章的田产交给秦霖轩继承是合适的。同时,张知县认为:“秦焕章忽而夺田霸产,殊属不合。”但是秦其章在去世前,并没有说明将遗产交给谁。至于秦其章的遗产有多少,张知县在文书上如下写道:“亦难查核。”

最后,张知县对于这种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对秦家也颇为不满:“此等家务田土细故何必兴诉候饬。”翻译成现代汉语的意思是说,这种家庭琐事田土纠纷的繁杂小事,何必非要闹到打官司等候结果呢?最后,张知县在这份结案总结上说,秦氏族人都是明事理的人,希望不要将这件事闹大。

最后判决

遗产归秦霖轩

一个月后的光绪十四年五月,这件审理了三个月的案子终于结束。知县张源溱在判决上还颇为秦翟氏着想。他判决秦焕章因为破坏了秦翟氏春季耕种,在夏季的种植水稻的季节,要派人为秦翟氏家中的水田代为插秧,并要立下字据为证。

至于秦其章留下的那些田产,张源溱在判决书上写明,秦其章生前租用的公田三亩九分、自耕田二亩八分、草屋三间。这些遗产还是按照此前秦氏族人的安排,由秦翟氏的儿子秦霖轩继承。但是,为了偿还安葬秦其章的债务,并令秦翟氏出让一亩秦其章留下的自耕地,以偿还这笔债务。最后,知县在判决书上,写下了一句话,翻译成现代汉语的意思便是:“这个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双方在判决后不得再翻案。”

文书格式不对

知县本可不受理

安徽省档案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在这一份看似为孤儿寡母主持公道的判决书背后,知县张源溱原本可以不受理这起案件,因为秦翟氏的诉状并不符合诉讼规格,也没有请“抱告人”,属于明文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

因为在这份诉状中,后一部分即“状式条例”,附有书写状式注意事项和立案规则,以及证人、证据、惩罚条款等,有些类似于告状和立案的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中,写下了案件不予受理的几个条件:“不遵用正、副状式,无代书戳记及逾格双行密写,并式内应填字样不逐细填明者,不准。”“妇女、老幼、废疾无抱告及虽有抱告,年未成丁者不准。”

这些要求的意思是说,在这份状纸上,告状人不能在一格内写下两个字,否则不予受理案件,但在这份状纸上,秦翟氏的诉状就是将每个格子内写下了两个字,写得密密麻麻;此外,这起案件还要求秦翟氏请一名保人,否则不予受理案件。因为封建社会一般认为封建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低下,不能够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在建立民事契约和进行诉讼时,她们的身份也受到限制,不能直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

但当年的南陵知县张源溱,并没有因为秦翟氏的这些失误,而没有受理,而是用三个月的时间,审理完成了这起纠纷案件,为公道,他留下的这份判决文书,也记录了那个时代民事纠纷官司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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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南陵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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