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土地未动工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不得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2、开发期限保证金转作建设工期和集约用地保证金(开工保证金、年度开发量、竣工保证金、节约集约用地保证金各25%);南陵县经济开发区H-07、08地块开发期限保证金(30%作为开工保证金,30%作为竣工保证金,40%作为节约集约用地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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