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繁昌县检察院获悉,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助理毛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繁昌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繁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该案在繁昌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毛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查,自2016年起,被告人毛某某在担任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部部长、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相关房地产营销公司获取房产销售代理权,内控部分优质房源,并安排销售人员以收取好处费的方式向购房业主索要钱款。期间,毛某某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1.055万元。
繁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系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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