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安徽高院发布了《安徽法院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内容涉及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网购纠纷等事关百姓生活的多个方面。其中,芜湖市繁昌县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入选。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生产厂商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12月15日,芜湖消费者胡某通过Z汽贸公司购买了由Z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大众轿车一辆,价款151400元,缴纳车辆购置税11325元。胡某按要求在指定的4S店做了首次维护和保养。2018年9月12日,案涉车辆起火被烧毁,当时车辆停靠在胡某住宅旁边。事故发生后,繁昌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车辆起火部位位于小汽车发动机舱内,起火点为发电机与发动机附近,起火原因疑似汽车部件故障。案涉车辆的生产商为S汽车公司,Z销售公司开具销售发票,2017年12月22日交付至胡某。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后,胡某及时通知了生产商,
2019年1月3日,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S汽车公司、Z汽贸公司、Z销售公司赔偿胡某汽车价款、购置税、装饰费、按揭贷款利息、评估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7315元。一审庭审中,胡某表示要求S公司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
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繁昌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疑似汽车部件故障,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高度可能性。S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虽对火灾后的车辆进行了相应的检测、取样、勘查,但并未形成车辆起火原因是车辆以外的火源导致的结论。涉案车辆使用不到10个月,在质保期限内发生火灾事故,在没有证据证明胡某使用不当或没有其他过失的情况下,应认定车辆质量存在缺陷。
S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未能完成免责的举证责任。法院对胡某主张由Z汽贸公司、Z销售公司、S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S公司作为生产商是最终责任承担者,销售商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且胡某在庭审中主张由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因此,确定由S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根据案情,综合市场因素,法院确定折旧率为8%,胡某的实际损失为149707元。据此,法院作出民事判决:S公司赔偿胡某149707元,驳回胡某其他诉讼请求。S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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