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讯 12月25日上午,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宣判,依法对繁昌县政协原副主席汪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万元。汪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汪军在先后担任繁昌县环保局局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城乡规划建委主任以及县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财物280万元(实际取得140万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49.51万元,共计收受财物329.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利用职权,向他人索取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索取的财物中, 140万有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被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能主动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主动退出3万元与行贿人、被留置调查期间退出部分违法所得50万元,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案开庭审理时,该院严格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首次由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也系该院审理的第一例具有索贿情节的受贿案件,从受理到宣判历时仅25天,有效地震慑了腐败犯罪分子。 (段天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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