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父亲倒车时,疏于察看周边,将在车后站立的儿子轧于车轮下。8月13日,记者从繁昌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这名驾驶人舒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行一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31日8时许,被告人舒某(1998年1月17日出生)准备驾车出门。在自家门前空地上及村村通公路尽头倒车时,舒某未发现儿子小乙(化名)(2016年7月19日出生)从家中行至轿车后方。舒某未察明车后情况,也未确认安全,继续倒车,后感觉左后轮颠了一下,好像压到了什么东西。舒某下车察看,发现小乙躺在左后轮与左前轮之间,面部朝上,嘴在流血。家人立即将小乙抱出,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经过调查后认定,舒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舒某于案发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将其子小乙送医院抢救后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小乙母亲对舒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舒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在自家门前驾驶机动车时,由于疏忽大意未确认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舒某与受害人小乙系父子关系,小乙母亲也对舒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据此可认定舒某犯罪情节较轻。舒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过失犯罪,可以适用缓刑。一审判决被告人舒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方雨婷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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