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潘晔)繁昌县新港镇居民小胡在一家宾馆从事前台工作。6月26日晚,正值他在宾馆前台值班。新港派出所民警对该宾馆检查时发现,一名陈姓旅客并未在宾馆前台进行登记。经调查发现,小胡在陈某办理入住时,并未要求陈某出示身份证件等旅客信息。随后,民警将涉嫌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小胡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小胡也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件办结以后,小胡对被处罚很不理解,认为自己只是个打工的,为什么处理的是自己,而不是宾馆老板。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条款,对小胡的疑问做了耐心解答:公安机关处罚的主体是旅馆的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工作人员是负有前台登记职责的工作人员,既可能是旅馆老板也可能是招聘的旅馆前台登记服务员。由于小胡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所以公安机关对小胡的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警提醒宾馆酒店业前台从业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如实登记入住旅客信息,切不可因为疏忽大意而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面临处罚。同时,出行在外的旅客也应当配合宾馆登记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工作,这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对自己自身权益的保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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